| 宣威市商务局关于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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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8 20:54 文章来源:宣威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的要求,宣威市商务局对全市各乡(镇)、街道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户)下发了《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通知》,要求原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依法到宣威市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备案证明。对逾期拒不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的,将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但截止2009年9月31日,全市依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只有83户(登记名单附后)。
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经营行为和发展,希望尚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经营者,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我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逾期拒不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的,我局将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联 系 人:黄玉欢 王 波
联系电话:7162198
宣 威 市 商 务 局
2009年10月26日
附件:
宣威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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